认证项目 |
学历类别 |
毕业时间 |
申请材料 |
注意事项 |
高等教育学历
(请先点此查看受理范围) |
普通、成人高等学历证书 |
1991年-
2001年 |
学历证书
身份证 |
①建议提供个人档案中的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可以缩短认证时间
②证书上的姓名或出生日期跟身份证不符的,需提供个人档案中的毕业生登记表辅助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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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含)前 |
学历证书
身份证
个人档案中的报考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 |
普通高等学历如提供个人档案中的派遣证或报到证能加快认证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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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学历证书 |
2001年(含)前 |
学历证书
身份证
个人档案中的毕业生登记表
*若不便提供个人档案材料,请联系省自考办提供提供学历情况说明(此说明中应注明毕业生的身份证号) |
①申请“函授、卫星电视教育、自学考试相沟通培训高等师范”(三沟通)的自考学历,还需提供教师资格证。
②“湖北自考学历证书”申请认证,请与“湖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联系,其他机构暂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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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学历证书 |
2001年(含)前 |
学历证书
身份证
个人档案中的毕业生登记表
*在认证信息备注中注明:实际就读的分校名称或函授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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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院校学历证书 |
2001年(含)前 |
1.学历证书
2.身份证
3.军人证件
*现役军人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军人证件正在办理中的,可提供军队开具的现役证明
*转业、退伍军人提供转业证或退伍证,如证件丢失,可提供个人档案中的转业审批报告或退出现役登记表
4.个人档案中“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早期入伍的,提供个人档案中“入伍登记表”
5.2001年之前毕业的学历证书,需提供个人档案中“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或“学员登记表”
6.若属于1992年(含)之后取得军队生长干部学历的,提供个人档案中“入学批准书”
*生长干部学员须提供入学批准书,入学批准书丢失的,提供毕业学员定职定级审批报告表
*士官学员或者士兵学员,没有入学批准书的,可提供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
*干部子女学员须提供干部子女入学批准书,无干部子女入学批准书的,提供干部子女考生登记表
7.1994年(含)之后参加普通高考进入军队院校取得学历的,需提供个人档案中“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批准书”。1994年前参加普通高考进入军队院校取得学历的,需提供个人档案中“参军登记表”
8.若在校学习期间无军籍身份,请在备注中填写:“在校期间无军籍” |
①2001年(含)前的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申请认证,建议提供教务处或者训练部开具的学历证明缩短认证进度
②入伍批准书丢失,联系入伍地武装部提供入伍批准书存根,现役军人提供入伍通知书
③不足四年制的本科学历,还需同时查验前置学历(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专科学历是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历,需同时提供个人档案中的入学批准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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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后 |
1.学历证书
2.身份证
3.军人证件
*现役军人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军人证件正在办理中的,可提供军队开具的现役证明
*转业、退伍军人提供转业证或退伍证,如证件丢失,可提供个人档案中的转业审批报告或退出现役登记表
4.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在个人档案中)
5.若属于1992年(含)之后取得军队生长干部学历的,还需提供“士兵入学批准书”和“定职定级表”(在个人档案中)
*干部子女学员须提供干部子女入学批准书,无干部子女入学批准书的,提供干部子女考生登记表
6.若属于1994年(含)之后参加普通高考进入军队院校取得学历的,还需提供“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批准书”(在个人档案中)
7.若在校学习期间无军籍身份,请在备注中填写:“在校期间无军籍” |
1.入伍批准书丢失,联系入伍地武装部提供入伍批准书存根,现役军人提供入伍通知书
2.三年制本科需同时查验前置学历(前置学历应为国民教育系列的专科及以上层次的学历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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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直属高校: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公安海警学院
铁道警察学院
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 |
未经电子注册的学历证书 |
学历证书
身份证 |
“成人‘专升本’学历以及自学考试本科学历申请认证,需同时认证专科学历。(根据有关部门“关于做好专科起点升本科入学资格学历复查”的通知精神)” |
留学、移民申请中等教育学历验证(高中、中专、中职院校学历证书验证) |
高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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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证书
身份证
由院校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情况说明 |
1.由各省市教育部门及毕业院校开具的学历情况说明需注明出具该材料联系人的姓名及办公电话。
2.如院校已经撤销请提供省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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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中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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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历证书
2.身份证
3.根据相关职能部门要求,请按照毕业院校所在省份,提供以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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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
北京市中职、中专学校毕业证书,需提供毕业院校出具的学历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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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 |
四川省2001年(含)以前毕业的中职、中专学校毕业证书,需提供四川省教育厅职成处出具的学历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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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 |
黑龙江省中职、中专学校毕业证书,需提供录简表和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学历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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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
福建省中职、中专学校毕业证书,需提供学校所属地市教育局出具的学历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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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
内蒙古自治区中职、中专学校毕业证书,需提供“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职业与成人教育处”(联系电话:0471-2857009,联系人:程老师)出具的学历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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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
山东省中职、中专学校毕业证书,需提供由学校所在市的教育局职成科出具的“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认定(证明)书”及签发人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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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 |
湖北省2000年(含)以前毕业的中职、中专学校毕业证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需提供湖北省教育厅出具的学历情况说明。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需提供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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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 |
贵州省中职、中专学校毕业证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需提供贵州省教育厅学生处出具的学历情况说明。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需提供市级基础教育科出具的学历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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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 |
海南省中职、中专学校毕业证书,需提供海南省教育厅出具的学历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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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
湖南省中职、中专学校毕业证书,需提供毕业院校出具的学历情况说明,毕业证书验印底册;个人档案中的毕业生登记表、学籍表等材料。
*特殊说明:
(1)2005年(含)后毕业的学历证书,无需提供补充材料。
(2)2005前毕业的师范类中专证书,需提供由湖南省教育厅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出具的学历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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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 |
毕业证书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验印章的,申请验证需提供毕业证书,身份证,无需提供其他补充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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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
1.2008年前毕业的中专学历,需提供毕业院校存档的招生录取底册、毕业证验印底册复印件,并在该复印件空白处加注出具该材料的联系人姓名及办公电话。
2.2008年前毕业的普通中专需提供个人档案中的派遣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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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
吉林省2005年前毕业的的中专学历,需提供招生录取底册(或派遣证)和毕业证验印底册复印件,并在该复印件空白处加注出具该材料的联系人姓名及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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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
1.保定市,邢台市的中职、中专毕业证书需提供市教育局出具的学历情况说明。?2.2003年前毕业的的河北省属中专毕业证书,需提供由河北省认证中心出具的“河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认证报告书”(办理机构名称:河北省教育厅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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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
1.2000年前毕业的师范类中专,需提供省教育厅师资处出具的学历情况说明。
2.2000年前毕业的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需提供省教育厅职成处出具的学历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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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宁夏 |
省、自治区教育厅职成处出具的学历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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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1.重庆市、山西省、辽宁省、浙江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校的中职、中专毕业证书,需提供招生录取底册(或派遣证)和毕业证验印底册复印件,并在该复印件空白处加注出具该材料的联系人姓名及办公电话。
2.上海市、广东省、江苏省、天津市、陕西省、安徽省、甘肃省的中职、中专毕业证书提供毕业证书,身份证即可申请办理验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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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成绩验证 |
普通、成人、网络教育、开放式教育学生成绩单验证 |
研究生、本科、
专科 |
成绩单
学历证书(在读学生无需提供)
身份证 |
1.申请中文验证报告,则提交中文成绩单;申请英文验证报告,则提交英文成绩单。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成绩认证,需提供有学校档案馆或教务处近期开具的成绩单原件
*特殊说明:
如果申请WES机构评估的,请联系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联系电话:010-82199588;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38号柏彦大厦506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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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学历学生成绩单验证 |
已毕业的学生成绩单 |
成绩单
学历证书
身份证 |
1.自考成绩单有自考办出具,或提供个人档案中毕业生登记表中的成绩单
*特殊说明:
如果申请WES机构评估的,请联系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联系电话:010-82199588;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38号柏彦大厦506室。 |
高考成绩验证 |
全国普通高考成绩验证 |
1997年后 |
高考成绩单
身份证
*注意:申请英文验证报告需提供中文成绩单,无需提供英文成绩单。 |
高考成绩单丢失,请联系学校或院校所在地教育考试院开具。 |
特别注意:
1.首次申请办理英文认证报告,须同时办理中文认证报告;
2.毕业证书丢失,需到毕业院校补办《学历证明书》,持《学历证明书》申请认证。
注:《学历证明书》要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式样和质量,名称应明确为“高等学校毕业证明书”或“高等学校结业证明书”,填写内容与原学历证书基本相同,包括学习时间、学历层次、专业等,贴本人免冠相片,盖学校印章及编号。《学历证明书》上应注明原学历证书编号和“因证书遗失,特补此证,以兹证明”相关字样,由学校现任校长具名签发。高等教育学历证明书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函[2014]14号) |